一、門診健保各類身份收費標準
類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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門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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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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掛號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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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份負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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掛號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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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份負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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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民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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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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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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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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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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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歲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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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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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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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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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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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障手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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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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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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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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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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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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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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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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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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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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榮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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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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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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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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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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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歲以下兒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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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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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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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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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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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災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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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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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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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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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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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傷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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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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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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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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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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慢性病處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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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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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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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有轉診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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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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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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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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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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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
* 藥品部份負擔另計。
* 門診部份負擔若有異動,
以最新健保局公告為準。
*以上費用不含自費品項。
*重大傷病卡與當次看診需
同疾病可免部份負擔。
二、健保藥品部份負擔(20%)
藥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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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份負擔
(民眾加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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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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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份負擔
(民眾加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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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元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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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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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1-7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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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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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1-2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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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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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1-8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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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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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-3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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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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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1-9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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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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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1-4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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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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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1-1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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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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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1-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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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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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元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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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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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1-6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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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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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 *藥品部份負擔若有異動,以最新健保局公告為準。
*以上費用不含自費品項。
三、健保病人住院部份負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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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院天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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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份負擔比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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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性病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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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-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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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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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-6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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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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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1日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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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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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*患者出院14天(含)再次以同疾病(ICD-10-CM前三碼同)入住
同一醫院者,其住院天應合併計算。
*住院基本費用係日計,住院日數自您入院當日算,出院當天不計。
四、其他自費項目
※全民健康保險法:
第51條 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:
一、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。
二、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。
三、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助生殖技術、變性手術。
四、成藥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用藥。
五、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及護理師。
六、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,不在此限。
七、人體試驗。
八、日間住院。但精神病照護,不在此限。
九、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、病房費差額。
十、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
十一、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。
十二、其他由保險人擬訂,經健保會審議,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。
第四十一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保險給付:
一、依其他社會保險法令領取殘廢給付後,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者。
二、住院診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,其繼續住院之費用。
三、經保險人事前審查,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。
四、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。
五、健保不給付項目
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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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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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費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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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病歷摘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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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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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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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病歷摘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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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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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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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據明細,3張內50,第4張起每張+1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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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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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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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斷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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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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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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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用診斷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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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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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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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用診斷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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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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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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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診斷證明書(前3份不收費),每加一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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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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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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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光燒錄CD-ROM,以光碟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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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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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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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病歷複本(10張內),工本費,以份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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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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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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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病歷複本,影印費,以張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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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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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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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救護車收費基本額,以新臺幣六百元收費。
二、救護車行駛超過五公里者,每公里之收費以新臺幣二十元計算。
三、救護隨車使用藥材費按公、私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分別計收。
四、過橋過路費按實際支付金額計收。
前項公里數之計算包含回程,未滿一公里以滿一公里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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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縣救護車隨車醫護人員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如下:
一、醫師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計算。
二、護理人員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五百元計算。
三、救護技術員每小時以新臺幣三百元計算。但救護技術員如為司機時
不得收費。
前項收費標準自以單程計算,未滿一小時者,亦以一小時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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